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次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 (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

直销传销直接涉及人群两千万,间接涉及上亿民众,卷入传销的民间资本高达上万亿,响应习近平主席“科学立法”,“立良法以行善治”的治国理念,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为中国梦营造良好投资和舆论环境。

将传销罪扩充,修改或取消禁止传销条例,将商业行为、诈骗行为、境外传销非法经营行为以新方法界定,减少整体传销基数后,细化更多罪名,层次分明进一步分化传销群体基数,瓦解传销洗脑后抱团思想,利于群防群治改变现状;同时建立权威半官方机构释放主流声音,引导舆论和规范直销行业。

传销犯罪治理现状

传销蔓延已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表现形式多样性和发展变异性,胁迫、绑架勒索、非法拘禁、诈骗欺瞒是老式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以次充好产品是惯用的,而金融投资、私募电商、等新概念、网络传销这两年已经花样频出,变异速度飞快。治理难度和成本已经到了不能不为的状态,而与直销的牵连进一步加大改变治理方式的思路。

1、传销举报成功率,立案比例,办案比例都比较低,群众怨气极大。有些境外互联网传销,在互联网招摇过市两三年无人问津,只有媒体做简单预防报道,让群众产生极大误解。广西、合肥这样的异地传销重灾区,屡屡专项整治却依旧大规模存在,问题已经拖延多年,衍生的治安问题各种各样,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治安和投资环境恶化。

2、跨区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队战术,一个传销团伙可能横跨几个省份好几个案发地。跨国界,境外直销企业和金字塔诈骗公司,组织老百姓去境外旅游,境外洗脑交钱,而组织者领导者则境外遥控,规避国内监管打击,造成预防打击传销成本太高,取证难度进一步扩大,很多境外传销发起者都是美国、加拿大国籍,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让犯罪分子肆无忌惮。

3、跨行业,保健品化妆品,日化用品这些是老式的,电子商务,私募,众筹,甚至房地产和农业、保险业都有发生,而且现在多以中国梦为背景,创业为名出现,破坏了民间资本整体投资环境。

4、跨平台,境内外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平台,境内外金融平台,突破以往传销的认知边界,干扰互联网诚信基础,造成预防和打击双重困难。

5、涉及群体复杂化,老式传销主要针对无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中老年赋闲人员,现在已经跨越到境内外华人群体、大量社会白领兼职传销、公务员参与投资无意中为传销背书,姜昆被美国传销忽悠就是这种状态现实反应。大量新城区拆迁户补偿款无处投资进入传销,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进一步恶化。

6、高智商犯罪,规避尽可能多的法律监控,利用境外银行卡,汇款国外的一些新金融渠道,以及利用网银及支付宝等渠道,导致查处难度和办案成本迅速加大,办案所需跨部门协调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7、传销组织的分裂繁殖特性,导致传销犯罪的反复性极强,异地诈骗传销一个千人规模打击掉组织领导者后,有经验的参与者在利益趋势下会自行聚合成新的组织,打掉一个出来十个这种马蜂窝现象,是根本原因;网络传销复制性极强且成本极低,预防宣传可以用舆论打垮一个,可是换上一个外衣马上就能原地复活,现有治理方式很难只能勉强控制局面。

   8、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限定不明确,惩处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慑,知法犯法的心态在传销人群非常广泛存在,有违法治中国的建设构想。

    9、传销形式的多样性,让案件主体定性失去公平性,商业营销、商业欺诈、纯粹诈骗三种状态的传销没有区分,导致现有传销罪运用起来打击面过大,宣传预防工作难以有针对性。很多诈骗传销前脚交钱后脚报警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传销人则大模大样进出派出所无被惩处,间接纵容其侥幸心理。这种困境在暴力传销上体现的更让人纠结,只要是做传销的打人,只要打不死就没人管的这种局面屡屡在新闻上出现,对治安环境是极大的破坏。

    10、定性难,高科技新概念传销,模式上看起来是符合经济学的,因为无法有效掌控参与者群体的趋利性,其实际发展是不可能达到其远景规划中的理想状态的,需要在法律层面强制定性,禁止任何未来不可预测的远景收益作为多层次奖金来源。同时执法工作中将互联网多层次营销称为网络传销,无公司无产品无场地的互联网诈骗传销,也被称为网络传销,这种泛泛的定义对预防传销也造成很大的认知混乱。传销罪面对直销传销两个群体,总计人数超过两千万辐射五千万以上,这样的定义定性不符合科学立法精神。

    11、直销牌照下发力度加大后,该行业得以进一步规范,已经具备开放多层次的客观环境。法律支持开放直销多层次,同时限定多层次营销的核心思想,强化完善以产品为导向的体制建设,守好合法直销的阵地,分化目前传销定义的传销人群基数,为全面治理打好群众基础,预防传销才有明显效果。

    12、执法部门办案成本过高。复杂的证据链降低批捕率,不仅降低办案人员积极性,而且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后间接形成寻租空间,总体来看导致放水养鱼的负面效益。惩处力度不足难以威慑犯罪分子,赌一次的心态已经是所有传销人群的基本心态。

     13、工商部门往往没有足够权利查处没有法人的传销及取证,公安部门有权利取证往往又被工商领导,工商打传办针对规范直销设置人手尚可,针对没有法人的大型传销群体人手不足,往往是一个牌子两三个人要治理的局面是数万人。而针对高智商传销犯罪,又需要调动银行、电信、网络警察等等部门联动,效率地下,而短期性的多部门联席会议方式,面对需要长期作战持续作战的局面,无法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几个需要改变法律运用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定性的原则性、公平性问题

到底是市场违规的经济问题还是诈骗刑事犯罪问题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1、是传销,还是诈骗

现在很多传销已经演变为赤裸裸的诈骗,无公司无产品无办公场地,连纸条都没有一个,已经完全不是商业行为,只是诈骗后分赃的规则是传销制度,以这个制度定性这一类诈骗传销是完全错误的原则性问题。

2、是传销,还是暴力犯罪

当传销与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一起发生的时候,我们现在都是以传销罪为主体执法,而只有等暴力行为触犯了其他法律的时候,才能运用其他法律,这不就是坐等他们逼人跳楼致死,殴打致死。

于此同时,我们对比一下

—–当传销与境外赌博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罪名

—–当传销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时,即便是更倾向与直销行为,也与直销以产品为导向的原则有冲突,以假冒伪劣处理更接近于本质。

—–当传销以电商形式出现,我们看着他们不断变更远景收益,以此为借口发展下线,扰乱互联网市场发展,不论他的模式多荒谬,很多时候只能等他们崩盘才能定性,比如万家购物。

—–当传销与贪污腐败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不要治理腐败

—–当传销式嫖宿幼女发生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也有个多层次奖金制度,

很多新类型传销执法机关只提醒禁止传销条例内容,不提供针对性预警信息,更不能迅速定性是否传销,等定性的时候,大量的参与者就会因为迟到的定性转移注意力,把自己的失误归咎与政府,造成很多上访类群体时间,其中较近的就是太平洋直购传销案,其会员有六十万之众,影响极其恶劣。而与这个类似的广州盖网传销,发展了三年至今还没有被打击,差点制造出来一个英国上市的假象。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发生多种情况下直销企业两千万保证金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款。

—–直销企业违规行为中从未发生过此类退款行为,此条款现实缺乏适用性。

—–直销企业如果没有报备且交纳保证金,此条款中退款行为应由谁承担,法律未予规定,造成群众损失无法律依据。

—–直销企业不论报备与否,其违规后既是传销,而传销罪定性中没收所有赃款不予退还,既然收了保证金,而违规又不予退还,这个保证金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企业因直销模式失败转型为传统营销模式,那么前期直销员及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企业以模式转型为借口,间接无偿占用直销员及消费者资金,强迫消费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套现,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是其次,群众以为传销公司骗到钱摇身一变就能洗白上岸的错觉,刺激大量的人铤而走险,造成严重的认知错误和不理解。

—–直销企业现行奖金制度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矛盾已经导致多年的认知混乱,严重不利于直销业良性发展。

二、法治社会的形象,基层执法的尊严要不要

在广西及合肥这样的重点区域,整个小区甚至社区都是传销参与者招摇过市公然聚会,警察却置若罔闻,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形象。

拨打110报警,110却往往让举报者自行回家,采取置之不理的方式,这是执法形象的严重损失。

到基层派出所报警,大家都知道是传销,可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取证太难,立案难办案难判罚更难,民警还要像举报人解释各种原因,甚至告诉求助者举报者“如果我们证据不足就带他出来很可能会起反效果”,更多时候受害者被暴力传销殴打,或者家庭被骗几十万,或者面临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面对高悬头顶的公安部三项纪律第一条“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严重打击基层民警的职业荣誉感。更有传销人带着下线大模大样去派出所刁难民警“我们这么多人做传销为什么不抓我们啊”,其中滋味实在难以描述。

互联网传销招摇撞骗,在网站发布新闻,在微信及各种网络平台大肆发布广告招揽下线,屡屡举报无回应,甚至很多已经被定性的传销都一直未能根除其网络广告,说明治理传销与网络舆论的净化没有联动治理,这就间接引导传销大量进入互联网领域,而现实中已经冲击到互联网创业这盘中国梦的大局,微商创业还未形成格局就被网络传销冲击的体无完肤。

缺乏符合时代特点、具备未来可操作性的直销传销定义,也缺乏理论权威部门的声音,矛盾的法规现状,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三、群众简单的公平诉求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当事人刚刚交钱给传销,出门清醒后反悔都不能受法律保护,这种局面就是给诈骗类传销形成间接保护伞。

如果这个传销犯罪团伙没有达到三十个人,法律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就是用法律保护传销诈骗吗。

直销从业人员怎么说都是市场行为,直销公司也是合法的存在,为什么要和诈骗罪犯混为一谈,这样模糊社会对传销的认知,严重不利于预防传销犯罪,对直销从业人员完全不公平。

   直销企业交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大量群众损失投资,而直销违规就按传销罪处理,群众投资因传销罪不受法律保护,这与初衷不合,机制上不公平。

四、科学不科学

三十个下线和五千块门槛的界定难度,具体定性方向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问题

现在打击传销力度非常大,老旧的异地传销很难做大团伙(越大越被打击),很多都是不足三十人的小型团伙,更有新的传销类型利用分盘矩阵的奖金制度,人数积累不到人就分开操作,大幅度提高取证难度。

1、如果有个传销团伙,人数够30个人就赶走几个,那么这个团伙是不是按证据来说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骗钱、打人、绑架、勒索甚至伤害致死,这样的新闻报道了,以至于家人一旦失联总有人会以为是不是被传销组织控制,让群众缺乏安全感。

2、如果以拉下线做传销之名做伪装,殴打他人绑架他人,勒索他人,只要没有三十个人,是不是都可以逍遥法外,尤其是人已经被打的遍体鳞伤了,民警还要说这个我们管不了,这太不科学了。

3、如果有个传销团伙,现场一直不超过30个人,多出来的都放假,按现有取证是现场有三十个人确定才可以,那么这样是不是也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北京燕郊的49800传销就是如此,其组织者C1级别大摇大摆坐镇,新进参与者发展下线时才会出现,上面的领导者则躲躲藏藏,这种操作就是为了躲避法律而制定,取证难度太大了,该类传销已经开始急剧扩散,北海南宁合肥的1040传销成批来燕郊“取经”。

4、如果传销团伙几十个数百个聚集在一起,每个团伙都不足30个人,那么在教育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只能坐等他凑齐三十个人再行动,造成不得不放水养鱼的被动局面。

5、如果传销头目在人数未达三十个人时卷款潜逃,受害者在损失惨重的情况下会做出什么过激反应,类似事件已经发生很多次,无谓增加基层政府的维稳压力。

6、禁止传销条例的资金门槛是五千元,这已经与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大部分传销入门费都已经超过五千元。

7、如果是暴力传销团伙,手无寸铁的工商执法去治理,这是不是对执法者人身安全的一种不负责,这种协调机制已经落后于形式。

8、北海传销的广东团伙,让受害者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搜集其个人证件及信息,以办理支付宝、网银为手段,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转账,以此宣称是国家把钱转走了,这种学习于诈骗而且更倾向于诈骗的行为,应该怎么面对。(传销的学习更新能力很强)

9、传销受害者自己在银行打印的转账流水单据,理应为书面证据,很多时候都被忽视。甚至很多时候上百人一起举报传销头目,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处理,造成群众的不理解,间接鼓励了传销头目的嚣张气焰。

10、基层民警想驱赶传销团伙,要么坐等其发生其他非法行为,要么制造冲突给自己找到理由,简直就是违法商贩一碰就昏迷的城管执法的传销版本,但是为了完成工作却只能如此,以免违反程序;而更多时候传销重灾区的打传专业队完全就没有程序可言,各种吃拿卡要讹诈威逼,目的就是解决上级领导的罚款指标,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都来自于法律本身造成的困扰。

11、招摇过市的境外网络传销,屡屡曝光却难于取证,所有数据都在境外服务器,如果拿不到这个证据就只能坐视其继续发展,这不仅造成举报难取证难,长时间的逍遥法外群众怎么看待执法能力?

12、境外传销分子的国籍,如果没有引渡条例,现状下基本只能任其发展国内下线,这种组织者领导者只能望洋兴叹。偷渡类型的外国直销也是如此,抓了广东的出来湖南的,抓了湖南的江西的又冒头,基层执法疲于奔命战果却寥寥无几,香港亮碧斯传销由此横行广东八年之久,影响极其恶劣。

13、一旦传销群体聚集成规模,治理成本飙升,北海每一次运动式打击传销都要动员几乎所有穿制服的公务员,更难受的则是风暴后三个月传销依旧繁荣,这证明现有机制不对,需要寻求更科学的、可持续的治理方式。

14、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遭遇困难后,就会开发出新花样,在各种平台各种场合,以招聘、考察、新商业模式、相亲、创投、网络游戏任务等借口为谎言,全面破坏各行各业诚信基础,大量虚假信息流传在互联网,识别难度大幅度提高,预防难度呈几何级加大。

15、一方面传销取证定性难,一方面要求当地群众不可以租房给传销人,传销人的脑门上并没有写着传销两个字,执法人员都不能定性的事情要求群众不可以租房,这种没有道理的事情是导致重灾区群众无法配合的根本性原因。

五、传销外围生态链,一直未能予以重视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务

以及场所票据等等均在条例规定中,唯独没有互联网相关细则。

在互联网存在大量的传销奖金制度制作公司,百度推广长期存在多种1040工程软件、五级三阶制软件推广,其制作成本数千元,而网络传销的网资连制度带网站空间域名租用等,最低只有两千元,这就意味着开盘做传销的门槛和技术已经形成生态链。

淘宝里大量的1040传销资料取缔了又上架,上架了又取缔,连淘宝对其都已经丧失耐心置之不理,这一类行为没有责任到具体部门,预防机制上责任落实不到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南宁1040传销群体有很多外围配套服务,其本身与其营造的氛围是传销的精神支柱。旅游大巴车、微信公众号、传销网站、演艺团队、违法书籍印刷贩卖渠道、挂满传销标语的饭店、培训教育会销,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界定,操作难度大,在这个层面的案例非常少,多以教育、扣押物品为主,连罚款都极少极其混乱,最近有个歌手高峰居然做歌曲为1040传销公开歌颂。

多本来路不明的书籍公然在正规书籍销售渠道销售,其中有暗示性或较直白的语言为传销背书,除了《北部湾集结号》被处理以外,还有多本书籍在市场流通,新闻出版总署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打传联席会议的机制在这里也基本是空白。北海京都书店则长期放置非法书籍在书店黄金位置,打传高峰期则放在桌面下,相关管理及处罚按现有法规也有一定操作空间,可从未实施过实在费解,这个书店与市工商局相距三十米而已。

这些围绕传销人群,以牟利为目的的、为传销背书营造气氛、歪为理邪说提供传播途径的行为,也应该明确进入治理范围,制定更为明确的准则,急切需要多部门常态化联动,短期性的联席会议方式无法改变现状。

五、            工商主管与公安协调的机制问题(红色为不宜公开信息)

每个工商局打传办只有两三个人,而像广西、合肥这样的重灾区城市,传销人群以十万为单位计算,而且打传办往往还兼顾直销监管,消费者保障,公平交易这些职能(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种现有机制不可能应付。很多城市报案找到公安部门都是一口回绝“这是工商部门主管,我们协调”,环节多,效率低。

面对诈骗类型传销,工商部门没有足够执法权限,甚至敲开了门都不能进去取证,必须沟通公安部门协调,而这个协调的时间成本,效率问题,经费的掌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脱节,都是机制问题。比如2014年XXX虽然直销违规也是传销范围,可这与经费下发初衷严重背离。这里面的问题就是协调机制问题,工商处理直销违规自己三五个人就可以办下来,可办理1040传销吃力不讨好,几乎完全要依赖公安部门,没有打击传销联系会议很难调动资源,而且1040传销处理完了,赃款这些往往都是有公安部门主导或者优先处理,这就是利益分配问题。

针对跨区域传销,允许跨区域办案,传销重灾区警力不足,而传销群体家乡警力具备条件,现实操作中很多类似案例发生,改变这个案发地警方有权的局限,可以适当提高办案率,跨区域举报造成举报人必须放弃工作,传销办案周期又确实比较长,举报人在家乡举报相对有动力,可以不耽误工作。如果有大数据系统支持两地办案协调问题则不难处理。

09年工商总局曾经尝试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九省联动进行打击传销,信息库每个基层工商都有,却一直未能发挥作用,不知什么原因。

运动式打击传销,因为传销的反复性,不能产生持续性效果。传销预防在重灾区城市,点多面广传销参与者基数大,被动打击人手不足,主动宣传内容上往往被传销人群无视,甚至很快被化解,一不小心反被利用。(传销人说警察不管他们,你去举报吧,举报时派出所说证据不足或者我们管不了,导致基层派出所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左右为难。)

   新的治理机制,应该提高一到两个行政级别,因为协调的不仅仅是公安工商,银行、网络舆论监控、境外犯罪相关部门、新闻出版、电信部门都需要一个常态的机制,短期性的联席会议或者部委之间协调小组机制,不能调动资源积极治理预防。

七、巨大的维稳压力

传销犯罪是典型的涉众性,大量传销受害者家属,在互联网发泄情绪,虽然每月都有传销大案公布,但是依旧无法解决大部分焦虑,因办案率太低怨气依旧很大。

今年在合肥、贵阳等重灾区城市,较大型传销团伙成员集体清醒后,不愿意面对数百万的损失,以上访、举报诈骗的形式逼迫地方执法抓捕传销头目挽回自己损失,为达到目的甚至多次采取集体跳楼这种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关注,胁迫执法机关,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

2013安徽庐江,上百名传销人在山东传销失败后,在家乡聚集,要求家乡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传销头目,在证据链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案件予以办理。

合肥曾经多次发生传销团伙群围攻执法部门办案,甚至已经达到抢夺枪支的地步。派出所被围攻就招来市局人手,市局也被围攻就不得不调防暴队支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八、基层工作压力导致心态的变化(红色为不宜公开信息)

传销重灾区城市执法压力巨大。

北海每次大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都要调集公安、工商、武警、边防、城管、税务、保安等等人力资源,占用政府资源过多。

合肥重灾区,面对与防暴队有对抗经验的传销团伙,公安民警人少不敢出警,人多占用资源,申请人手没有别的理由,市政府不重视就无法展开持续性作战。而一个对新手对传销做到基本了解需要半年,上手需要两年左右,这个人才培养现在并没有形成更好的机制。

于此对应的则是,基层执法请战之际,往往第一条要求就是市委市政府要重视,然而重灾区城市大规模传销人群带来的消费能力,以及辐射而来更大的边际效应,可能是市政府考量的第一因素,屡打不绝的根本性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建设问题,还有经济发展观念问题。

2009年全国百日打传后,北海统计局官网数据显示,三个月打击传销后相关消费数据腰斩;

组建打传专业队,警员作为骨干外聘人员为辅助,专业素养和纪律性不够,常常在执法行动中处理赃款现金随意克扣,甚至利用传销人不敢承认也不敢举报的心理,巧立名目敲诈勒索,腐蚀基层干部队伍。09年XX市打传大队刚刚成立时,一个职位公然标价35-50万,一年回本两年致富,被公认为最有油水的岗位;曾有传销案查获八十万现金,五辆作案汽车,被民间捅破后,该省厅重新发新闻纠正为一百七十万现金和八辆车。

如今相当数量的传销重灾区城市都采取类似方式处理传销。立法不科学的前提下,这些缓解社会矛盾所做的‘非程序’执法行为,其本身已经与法治中国的大方向背道而驰,根源依旧是在立法科学性本身。

不治理,无法对舆论交代;治理,必然不能尊重程序。

建议与思考

传销群体基数巨大不确定性因素多,变更法律需要减少基数降低打击面且兼顾维稳;提高法律威慑力,同时因传销直销容易混淆偷换概念,预防宣传效果被抵消大部分,直销多层次相关法律也需要明确,将直销自律制订法规督促其推向市场,由市场逐步自行解决,政府只负责监督执行审核即可。

一、细化传销分类,分层细化定罪,分化总体矛盾,

1  将有法人背景的传销和没法人背景的诈骗传销区分,前者工商部门主管,以非法经营或市场违规等形式处理;后者公安部门刑警大队和基层派出所主管,这样直接把传销基数减少一半。

境外直销、传销只要国内没有法人机构无法监管,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定义,直接避免因引渡条约未签署造成的执行难,同时降低基数五分之一。

2  剥离现有法律中传销人员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双重角色,在组织者领导者后添加一个参与者定罪层级,只要发展一个下线形成上交入门费事实,即定义为传销参与者。同时把领导者与组织者的定性细化区分,这样就直接把传销人群从组织者领导者和受害者两个层次,变为领导者、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四个层次,区别对待,进一步减小打击面,利于推进整体治理。

3现有传销罪运用,清晰的奖金制度获益者是组织者领导者的前提,而很多传销的策划者领导者本身并未直接参与分赃,或利用其他利益输送方式,或不确定性提成,都是游离于奖金制度之外,应该明确将策划者等核心布局者也囊括在领导者范围之内,惩处这些屡教不改者。比如1040传销里的头目,以个人所得税的名目从奖金制度中获益,或者更隐蔽为收取10%的组织者按月交纳五千元至两万元“管理费”,或者帮助其他头目计算工资获取收益,基层执法在执行中对此认识不清晰,意见不统一,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定义,避免执法操作不必要的困惑。

4  改变传销涉案资金属性,处罚层级由两层变更四层后,未发展下线的定义为受害者,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法律支持其挽回损失(见下节技术性分析),组织者领导者依现状继续执行,参与者视参与时间长短及被举报次数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调节退款处罚,受害者则依法受保护。如此将传销整体基数直接降低一半左右,进一步减小打击面。

此中重点为,发展任何一个下线,只要形成交易事实,受害者身份即转变为参与者,意味着丧失法律保护,同时承担一定程度法律风险,逐级承担,分化传销群体,打击其抱团对抗法律主观积极性。诈骗类传销是非市场行为,理应由公安部门全权处理,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下放权利至基层派出所,以便快速反应。

5直销企业、其他多层次营销企业等具备法人资质,自行建立营销人员数据库,其违规行为定义为纯粹市场行为的违规行为,将其改涉嫌传销为直销违规违纪名目,由工商部门主管,减少直销违规后媒体报道导致的传销认知混乱,大幅度提高对诈骗传销的预防宣传效果。两者区别对待,直接降低一半传销人群(现有定性),分化传销群体避免扩大打击面,降低整体治理难度,同时争取到直销行业的支持和理解,大幅提高直销从业者的心态正能量,为诈骗传销治理放开手脚,利于以后形成长效机制。

6明确定义为传销组织提供软件制作、销售、售后、资金转移、资金核算、服务器租用、书籍出版印刷等外围协调性工具流处罚规定,以清理传销外围工具流市场,打击传销群体精神支柱的制造来源。

7扩充传销相关行为范围和含义,将传销相关暴力行为区别对待,建议以非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处理,可以大量减少群众不安全感。赃款赃物处理方式也做细则处理,应对未来传销更多的可能性变化。

二、一年平稳推进,三年转变现状,五年根除传销(XX为不公开技术细节)

1、诈骗传销一大半是底层受骗者,分层后该群体直接锐减一半至三分之二,因现有诈骗传销群体存量巨大,为避免诈骗传销人员突发性大量要求以诈骗罪论处,造成法律变化环节巨大的社会代价。具体认定是否有下线,可以依据XXX令其内部矛盾分化,以挽回损失的退守心理打破洗脑后群体认同心理,同时对后期参与者产生巨大心理威慑,为以后法律定性变化留下相当的缓冲余地且铺平道路。

传销投资从被没收的赃款变为有限条件的可挽回损失,定性上转变是非常过激的改变,非常可能造成的大量群体事件和区域社会动荡事件,因此建议该法律环节逐步推出。可逐步宣传新法律条款的新闻,分期分批在各地试点,逐渐加大宣传力度,辅以专业的针对性心理干预宣传,影响传销从业人员心理逐渐脱离传销氛围,试点推行待逐步达标后,试点省份XXX,而后全面推行新法律精神。这个过程用可控方式拉长治理周期,大幅度减少政府资源过度占用,用最小代价缓慢释放社会矛盾,达到治理传销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效果。

三、变政府被动为市场主动,境外传销的渗透预防,直销管理及自律的市场化

直销基础理论里每一个参与者都是经销商和兼顾消费者,依此理论每个发展下线的人员均为商业经营行为,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法人报备,其在国内的发展下线行为,均定性为非法经营,此项要求将强制境内具备法人身份直销企业进行营销人员统计和管理,只要企业没有境内法人资质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或单立传销罪新条款),不需要繁琐的传销罪证据链即可绳之以法;或将传销罪扩充细则,此类境外经营行为投资单独界定。

而法人资质企业不报备统计在内的、企业官方不予承认的营销人员,均适用于传销罪,自行承担相关后果,此举将督促企业自行完善管理体制,而参与者为对自己权益保障也会主动要求企业报备统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大幅度降低直销监管缝隙;同时,可以大幅度抑制各种冒充境外公司的传销诈骗,一个法律定性将大幅度改变现状,为以后保留一定余地,现阶段因此可以督促境外企业走合法渠道,令其处于被监管可控范围内,同时迅速扼制境外诈骗传销泛滥的局面。

具备境内资质的直销企业建立直销员信息库,自行解决技术问题,要求与公安工商云数据联网方便查询,政府利用现有内部专网,建设技术接口界面,企业自行对接,数据库服务器由企业自行管理,且制定相关规范。因此直销自律问题就因为开放接口推向市场,让直销企业自由竞争,可在一到两年由市场解决,降低政府工作难度。

违规直销员如果被否认是本公司直销员,将以传销参与者罪名论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从直销企业角度来看,违规者会导致直销团队成员流失造成损失,这种利益损失超过负面报道形成自律规范的源动力,企业只能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预防违规;同时形成在线查询系统,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直销扰乱市场。

违规行为以企业内部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报备工商总局且监管),构建第一道直销涉嫌传销防火墙,而工商部门则监管其自律机制及行政处罚,作为第二道防火墙,公安部门作为最后第三道防火墙,做到整体层层预防,逐层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区分市场行为和诈骗行为,同时降低政府行政资源占用率,一举多得。

此举将扼制大面积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直销,其中多数为暴力传销和诈骗传销,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查询直销公司信息库,可以直接定性,受害者可以依法挽回损失,而传销参与者多次被处罚、退款后,将失去继续坚持的动力,避免现有法律抓到参与者无计可施,又抓不到领导者组织者有法不能依的尴尬。

直销企业信息库建立时,同时搭建直销人员黑名单制度,针对屡屡违规屡教不改者,将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大量扼制有丰富经验的直销跳蚤干扰直销操盘传销,同时黑名单可选择公示前提条件,打击其个人信誉造成无法发展下线,这样可以让每一个直销从业人员有所顾忌,不至于像现状一样无所顾忌的行骗,东头骗不了西头骗,这次骗不了明年换马甲骗的局面将得到防御机制的有效抑制。

此外,按此方式看起来将加大直销企业管理难度,而实际运用中企业将会采取外包形式处理这些技术问题,直接影响直销工具流公司的生存空间,令其脱离传销工具流的销售市场,以合理合法的市场取代非法市场,净化市场空气,一举多得标本兼治。

如此改变后,在以后的预防传销宣传中,最为重要的一句话是“你发展一个下线即丧失法律对你的保护”,而不是“天上没有掉馅饼”这句毫无威慑力的套话。

四、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搭建大数据平台,互联网传销信息的预防

对一定程度的传销参与者,以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同时在公安机关留档备案,多次重犯者升格论处,不仅可以有效利用现有公安机关联网便利资源,减少成本迅速开展工作,而且大数据还可以预防传销游击队变换名目和地址,做到一次被判罚终身慎入传销,有效威慑有经验的传销分子,大幅度降低新传销名目发生概率,长期被传销洗脑的参与者,其价值观扭曲意志薄弱,禁不起诱惑,是新传销种类的主要从事者推动者。

建立新的机制后,常态联系新闻出版、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整体治理多管齐下,同时主导舆论避免社会各界被动、无意中为传销背书的事情发生。

互联网发布直销企业广告,是否考虑禁止网上公开招揽下线的行为,这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直销行业对微信营销摩拳擦掌,建议在建立完善的直销员信息库之前,企业不得进入微信等平台进行营销,便于配合整体治理传销局面。

打好网络舆论阵地的宣传站,才能净化互联网大环境空气,不但抑制传销泛滥,更重要的是为互联网创新打好坚实的基础,以目前来看这毫无疑问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攻坚战。建议以外包招标形式,寻找互联网企业参与相关软硬件建设,逐步试点推行。

五、开放多层次的同时,强烈建议禁止以未来不可预见收益作为多层次奖金收益来源

(前提是正式报备多层次奖金制度,开放多层次)

高智商网络传销犯罪都是以商业模式未来暴利收益为噱头吸引下线,看起来符合经济学原理,梦想画的无比诱人,但实际操作完全不可控风险巨大,这类传销实际运作中都会被群体效应逐渐影响,逐渐偏离原有初衷发展为大型传销盘(资本逐利特性),在现阶段中国社会人文环境中,操盘者也很难在数十亿资金下维持理性,要么卷款跑路,要么坐等崩盘。同时相当数量的直销企业私下默许直销系统以原始股等名目发展,最近两年流行的静态收益则是无根之水,彻底违背经济学原理。类似还有境外的各种诈骗性原始股传销,姜昆牵连的美国矿业也是这种噱头,只是该公司原本就是诈骗的初衷。禁止静态收入纳入奖金制度中的做法,可以防止直销企业逐步、小步突破奖金制度的底线。

多层次融资的金融行为多集中与互联网行业(网络电商传销),极大扰乱了现有互联网创业氛围。在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环境里,融资创业难度并不大,电子商务类传销以多层次奖励为诱饵的融资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存在意义,2011年度的中粮我买网,雷军投资的多购网,深圳溜溜传媒,以及现在的广州盖网,都是以所谓商业模式创新为噱头,融资后转型为传统模式,现阶段除了我买网尚能运作(母体公司实力超强),其他都因为未兑现的收益不得不维持网站及运转,其转型传统模式状态后,财务及销售基本都处于假死状态,参与者投资的钱因此均被套牢,所以这类模式在整体上有较大程度的商业欺诈嫌疑,对参与群众来说有苦说不出,对外围群众来说则是传销瞬间洗白可以招摇过市,一个公司转型躲避了法律,就会不断的有新网络传销公司出现。

万家购物,太平洋直购这两种则是转型失败导致崩盘,类似的小型电商传销盘多不胜数。2009年有个宝矿通传销,以原始股为名目传销,在德国运作三板市场上市,后来依旧退市且崩盘;深圳溜溜传媒曾邀请操作宝矿通上市的人效法,因公司前董事长被抓未果;而现在的广州盖网电子商务也在2015年曾效法,在英国操作上市因未达审核失败,该公司公然运作了三年时间。足可见这种未来暴利收益蛊惑,是最高智商的传销犯罪,他们的统一特征就是未来不可预期收益,因立法予以禁止。

开放的同时,多层次奖金必须来源于清晰可见的销售利润。太平洋直购传销案发前曾经在央视公开辩论其商业模式,专家学者都很难判断和定性,就是因为无法估计其商业模式未来存活率和收益。以此方式解决定性问题,太平洋直购这样的尴尬将不复存在,更多资本将引导至更良性的产品销售类直销企业,抑制短平快的圈钱行为,净化直销企业生存环境,打造优秀民族直销。

以此定性多层次应考虑减少对直销企业正当诉求及创新的牵连,在经济学原理、数学原理基础上防控风险。如果针对该类模式制定比传统直销企业更高门槛及监管标准,但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技术问题,造成进一步的多层次营销理论上的混乱,比如建立资金监管机制、更高的保证金模式等。太平洋直购案件处理后,基于庞大的资金量,只能将其精彩生活网站继续运营,利用其销售化解未返还的几十亿投资,这种化解方式本就是避免群体事件的无奈之举,如此操作间接鼓励其他人效仿,尤其鼓励了处于中间层的职业传销客,而这些人多数游离于各种直销传销群体之间的组织者,破坏力极大。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此种定性的前提是多层次团队计酬,以避开昆明泛亚、高息揽储低息放贷的非法集资等类型庞氏骗局的定性难问题,避免打击面过大把问题复杂化。

六、以法律形式强化以产品为导向的核心思想,建立直销行业协会

制定新法律法规,强化直销以产品为导向的本质,引导直销企业在产品层面迎合市场不断创新产品,及符合数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群体心理的新运作模式,转变发展观念。

直销企业强大的市场推广能力,在推广新概念产品中非常有效,同时传播健康生活理念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是我们很多直销企业十余年时间一个产品,松花粉、掌灸、海狗丸、螺旋藻、深海鲑鱼油、芦荟都是如此,这些核心产品只变包装不变本质,传统行业进入后大幅度降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导致直销产品价格虚高不下,企业和行业认知度不断下降。安利的深海鲑鱼油只因为产地不同,就高出同类产品数倍,更有很多产品没有营养价值的吹嘘成十全大补。相反的例子则是,罗麦公司因为一个爽肤水就迅速打开局面,证明产品品质的导向是绝对正确的直销方向。

产品研发更新慢违背了以产品为导向的初衷,但是法律不改变不督促,直销公司还是会抱着这些过时的核心产品在奖金制度上做文章,难免会急功近利违规小动作不断。如果没有新产品投放就不得修改奖金制度及运作模式现状,这样督促直销企业围绕核心竞争力进行创新,其注意力将放在市场,而不是依赖奖金制度和模式“创新”的团队运作,刺激行业进一步规范,。

直销理论的空白,给了传销犯罪巨大的想象空间,虽然个别情况下传销给直销了一些借鉴启示,但是多数都是负面影响,甚至让很多直销人对传销产生极大认同感造成进一步认知混乱,相关人员长期在直销传销之间来回流动,这个相辅相成的就是其孪生性质来源很难根治。

市场是检验理论的阵地,直销理论的滞后是公认的实际情况,陈瑜的消费资本论的理论,在市场上历经数年才证明其错误。而新的理论需要成立行业协会,逐步给直销理论研究松绑,在报备监管足够专业的情况下允许市场小范围试点,才能打破这个恶性循环,形成行业及市场的正能量源泉,现状下多个大学有相关机构运转情况良好。

直销产品本身的质量、价格等市场因素;推广运作模式、传统行业竞争后的影响、培训教育规范化、对直销企业的提醒敲打、合理诉求的传递渠道;直销行业伦理、直销人基本职业道德底线、直销企业对内责任等,都需要有交流讨论一个基本平台,而现状则是企业以各种会议形式去炒作概念模糊底线,任其野蛮生长价值体系混乱不堪,有媒体称之为一地鸡毛毫不为过。

各种传销新花样、类传销营销出现后,媒体随便抓一个所谓的专家所谓的学者就可以误导舆论走向,这也反应媒体面对此类新闻无法准确定义,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效果。利用这个弱点传销组织则利诱媒体或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模糊概念,诱导大量群众进入传销。

而12315平台缺乏足够专业和迅速的反应,有很多群众在太平洋直购高峰期致电12315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反复背诵《禁止传销条例》,就是不能正面回答,这个尴尬群众是无法理解的,间接的把参与传销失败后的责任揽在政府自己身上,这是多起传销群体事件的起因,对政府形象非常不利。

这一切,都是因为缺乏一个半官方身份、理论权威的主流发声平台所致。

建议:直销行业协会是由工商主管,直销行业专家辅助,一线监管人员参与,外围专业社会心理学专家、经侦局犯罪心理学专家参与,定期发布调研报告、市场分析、违规违纪现象、创新性讨论,是直销理论、模式创新性的出发点。建议将预防传销的专业组织纳入管理范围,取缔素质低下无法监管的民间反传销组织,统一舆论导向避免认知混乱,利于治理传销的持续性作战。同时直销行业协会在理论上、道义上,有对国内其他旁氏骗局、类传销的过度营销行为进行调查分析的义务和责任,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且净化舆论环境,也为相关经济犯罪预防及治理提供权威支撑点。

七、            对会议营销,尤其是成功学培训、团队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会议进行更严厉的管理

垃圾成功学披着各种伪装在会销场合高频率出现,其中传播大量违背人性颠倒是非黑白的信息,误导大量群众。以陈安之的安之机构为代表,其公司员工长期混迹与传销人群,为其做培训激励,2015年其员工在南京以培训为名操作微商传销被查处。最近其信徒的微信圈流传黄晓明与其合作拍创业题材电影,大量照片及信息在广泛传播,请有关部门考虑其可能的恶劣影响。

建议将现有相关培训机构做统一规范报备资质,方便监管其发展方向,要求其在进行相关培训时需提请更详细的报备资料,现行会销报备制度执行不充分,很多会销培训并没有向工商部门申请,会议场所也并不一定为酒店等可监管场所。

作为主体受众的直销传销群体,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渠道,建议利用会销现状,强制要求培训机构公益科普传销相关法律知识,且指定信息内容,要求宣传时间在十分钟以上,并公示自己会销报备资料,做到双向监督及自律。

而逃避报备的相关机构,对其制定相关法规,达到一定条件以传销罪相关细则进行行政处罚,逐步建立该行业基本规范,抑制成功学妖魔化倾向,在外围制造规直打传的整体氛围。

八、            传销求助与咨询的纯技术性建议

庞大的传销信息,由人工处理极其复杂且容易引起误解,将咨询平台转移至互联网以人工职能的方式处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咨询者的情绪,一方面由人工智能角色的软性娱乐降低抱怨。以“微软小冰”为样板建立外包给微软,在相关部门官方微信、或者单开微信平台面向群众,在第一时间预防传销,尤其是花样百出的网络传销。

微信作为手机端几乎必备的交流渠道,提供的便利性将极大方便群众,也为政府工作难度设立第一个缓冲区,同时为传销犯罪的大数据提供第一手资料和来源。

九、            研究、监控、跟踪整个直销传销群体心理的作用

在直销行业协会下设立一个隐形的学术小组,搭建网络技术平台或一线调研,对直销群体、传销群体进行研究、监控、跟踪,整理统计两个群体的心理变化趋势,以预防为先的思路主导工作,及时为政府提供最专业的一手内参。

传销是一种非法投资方式,也是社会个体对成功梦想的一种方式,间接反应民间资本投资心理趋势,其群体中大部分心理特质符合资本逐利心理(这也是群体心理的不可控来源);同时这个心理会因价值观多元化的社会现状产生各种微妙变化,这些研究数据可以为引导民间资本、盘活银行存款等其他社会管理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整体上可以对“中国梦”创业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传销全元素描述,请百度《中国传销密码,没有赢家的万亿赌局》

十、   将本《建议》酌情公开,社会各界参与讨论,作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

备注:个人信息渠道、能力、视野有限,点线面各角度缺乏面的综合考虑,仅供参考。

 传销研究者 易铁  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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