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浙江大学错了吗?

这两天,浙江大学强奸犯留校察看的事闹的挺大。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前天,有人发现浙大官网上,出现了这么一则声明,叫《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文件里面说,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XX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然后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这个事一出来,网友炸了锅。

一方面节奏,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也能判缓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

另一方面节奏,则在说怎么一个强奸犯还能被浙大留校查看,不立马开除?

类似这样的帖子,在网上比比皆是,就不多举例了。

这些帖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因为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是少数民族,所以无论法律还是浙大的校规都对他特别优待了,没有依法办理。

真的是这样吗?

1,真的法外开恩了吗?

整件事里,最让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强奸犯可以缓刑。

所以最早,在事情没有任何信息的时候,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友什么猜测都有,有说犯罪嫌疑人有个好爸爸的,有说他后台硬的,有说是因为民族问题的。

反正说什么的都有,也不知道该信谁。

直到浙大官方通报,才真的确认多了两个信息:

浙大的意思是,因为这位涉嫌强奸的罪犯,犯案过程中有“犯罪中止”和“自首”的行为,所以没有开除。

不开除这点,也是有校规可依的。

我去查了他们官网,也问了浙大的同学,看到确实他们的校章里写着: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所以这属于浙大在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在“开除或留校察看”中,选择了“留校察看”,这确实也不能说是“法外开恩”。

那问题回到了法院那里,为什么涉嫌强奸,却只判缓刑呢?

根据浙大的通报,因为他犯罪中止,还有自首情节。

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没有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比如A想强奸B,结果因为被C见义勇为制止了没强奸成,这叫强奸未遂。

但A想强奸B,因为自己良心发现,脱了裤子又穿上了,这叫犯罪中止。

虽然刑法是为了惩罚坏人,但惩罚坏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

毕竟如果像微博网友说的那样,无论什么罪,都一律死刑的话,那最后的结果就是逼所有罪犯杀人——因为反正杀人也是死刑,不杀人也是死刑,杀了受害者灭口,还减少被发现的几率。

这就和法律的初衷相悖了。

所以全世界的法律,都是鼓励“犯罪中止”,鼓励罪犯良心发现,停止犯罪的。

对于犯罪中止的人,一般都会少判,轻判。

比如我们刑法第24条明文写着: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在这件事上,努尔特巴特尔犯罪中止的意思就是,他并没有完成强奸。

而刑法67条也写着: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没有完成强奸,且有自首情节,双重减刑之下,法院判他缓刑,也有法可依。

所以整件事,法院好像没做错什么,毕竟这是犯罪中止,判缓刑没问题。

学校好像也没做错什么,毕竟他们校规写着呢,缓刑可以留校察看。

没有过多的轻判,也没有什么过分优待。

翻看浙大之前的一些处理案例,发现有在图书馆电梯口猥亵女生的,也是留校察看。

那这一套民族矛盾,一套关于民族的说辞闹得沸沸扬扬,是怎么回事?

是有人有心带民族节奏,还是网友瞎起哄?

2,所以网友白激动了吗?

也不能这么说。

因为上面的所有分析,都是基于努尔特巴特尔“犯罪中止”的分析。

犯罪中止,所以法院判他缓刑。

因为缓刑,所以学校没有开除他的学籍。

但问题是,缓刑和缓刑,真的一样吗?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一样吗?

不一样。

我没在任何官方渠道,查到他的刑事判决书,网上在流传的,只有一份皱巴巴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判决书。

那份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

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如果这是真的,他即使不构成强奸既遂,但怎么都构成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看来是因为自首情节,没有从重处罚。

但浙大应该明白,努某某这种犯罪中止,这种缓刑,和其他的缓刑,是不一样的。

一个非常贫困的学生饿肚子,去入室盗窃,结果真的实施犯罪的时候,良心发现,没有真的拿别人东西。

这是犯罪中止,也适用缓刑。

一个喝了酒的壮汉,扒了女生的衣服,强吻她,到了最后插入那一步的时候,突然被女生说的“你再这样我就报警,告你,让你坐牢坐穿”。

于是壮汉停止犯罪,前去自首。

这也适用缓刑。

很显然,前者是应该从轻处理、留校察看,而后者是无论如何都应该从重处理的。

浙大应该明白,不同的缓刑之间有区别,所以才在校规里设了“留校察看或开除”的选项。然而却在该顶格处分的时候,没有贯彻到位。

要知道,之前有一些刑期比努某某更重的学生因为盗窃罪,都被开除学籍了呢。

强奸是重罪,是让女性群体最恐惧最没有安全感的犯罪之一。

容忍涉嫌强奸的人,继续在学校里学习,会让很多浙大学子没有安全感。

这点上,浙大实在考虑不周了。

3,还有什么?

当然,这件事在更多细节出来前,在那份刑事判决书被证实前,其实无法判断,到底有没有因为他的民族给他优待。

所以在事情水落石出前,没必要带这件事里的民族节奏。

倒是可以看看这位努某某此前的生平。

这位努尔特·巴特尔,2013年的时候,在深圳坪山中学学习:

但是到了2015年,他回到新疆参加高考,并享受50分的高考加分:

其实我并不反对给少数民族加分。

我曾和我们班一个藏族同学聊过,她说她的母语都不是汉语,所以参加高考,等于是在用一门外语在学习,在考试。

我想着如果要我用德语(我第一外语是德语)去写作文,甚至要学古德语,估计我要崩溃。

再加上偏远地区的教育水平总是比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要差上不少,所以给他们单独划线再加上高考加分,其实应该算是一种“结果公平”。

我并不反对。

但我反对的,是那些明明在大城市接受教育,享受相对较好的教育资源,但却回新疆参加高考还能享受巨量加分的政策。

以及那些明明从小都在同一个课堂上课,同一个环境长大,结果到了考试就是能加分的政策。

这不但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对他们自己来说,也不是好事——因为上了和他们真实水平差距过大的大学,所以到了大学基本都成绩很差,什么都学不到。

这个,相信各位念过大学的朋友,都会有体会。

我清楚,民族公平,是一个很难做到的事情,尤其是又要照顾结果公平又要照顾程序公平,一定很难很复杂。

我也不想站着说话不腰疼,只顾着批评。

但是现在网友愤怒的,呼喊的那一句句也许有点偏激的口号,证明中间一定有什么环节出了问题。

有一些一刀切的政策,一些过分的优待,是不是该改了?

我想,懂的人,自然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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